前陣子小巨蛋通過要增設搖滾區的輪椅席,讓許多障礙者超級開心,但如果你跟我一樣看完這一篇國外的表演場、電影院觀察,會跟我一樣有股“蕩蕩的哀傷”....
人家的法規都修得那麼細緻了,我們還在等別人給的「愛心」!(翻桌)
其中文裡提到規範的場所包括:
公共空間包含私人營利的餐廳、飯店、電影院/劇院、會議中心、商店、連鎖店、洗衣店、乾洗店、藥房、診所、醫院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公園、動物園、娛樂樂園、私立學校、日間托兒所、健康美容中心和保齡球場等。
--商業設施包含非住家環境設施,例如,辦公室大樓、工廠、倉庫等。
--宗教單位等的場所則不在此規範下。私人的俱樂部也不包括在此規範,除非其俱樂部的設備有公開開放給顧客。
我看了不禁悲從中來,這裡頭大多的地方,在台灣是不被規範的,營建署說不能擾民,但卻可以阻民,允許障礙環境阻礙需求者進入,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嗎?
再次感謝33在 We art crips 殘障/身心障礙/障礙藝術文化這麼詳盡的說明,各位...該出動了!(我會被預防性羈押嗎?)